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0年修订)
西电学〔202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教育管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预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拒不承认错误或对抗学校调查等认错态度不好的;
2.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4.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5.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8.一次违反多项校纪校规者,应分别针对每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合并形成最终处分,最终处分结果一般高于单项最重处分;
9.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10.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其中为首的;
11.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2.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受胁迫、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4.其他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大字报、小字报等信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销售、出租、放映、散布有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携带、观看有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传播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聚众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合发表不正当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讲演,视情节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社团和其它组织,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对策划者和骨干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酗酒行为或酒后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传销组织者加重处分;
(十五)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假)牌照机动车或电动车以及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对自身或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规定接受治疗或违反疫情防控等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七)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其他涉密信息,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未经批准在校内发放传单、设立展台或摊点,设置横幅、海报、易拉宝、桁架等宣传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撤除,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在晚上宿舍楼门关闭后返回,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将学生宿舍或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聚众起哄、滋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内或从楼上向楼下摔、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未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宿舍卫生状况不良,不严格落实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达到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1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到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达到3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辅导员开展的周点名、主题教育等活动,每次按1学时计算;未经批准离校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二)未经任课教师批准,上课时间进行与上课无关的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教学楼内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与学术规范者,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与学术规范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威胁、恐吓、侮辱其他个人、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伪造、传播各类虚假信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其他个人、组织隐私、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缠或者骚扰其他个人、组织,影响其正常秩序或生活、学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其他个人、组织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以各级各类组织名义公开发布新闻、公告、信息或组织相关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不良校园借贷或教唆他人实施借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使用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或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伤人的,加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偷窃、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200元以内(不含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设施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学、实习、实践、科研等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利用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类证件对个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改或伪造校园一卡通、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各类证件以及成绩单、推荐信、获奖证书等各类证明材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私刻各类公章、印章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活动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给赌博者通风报信、阻挠工作人员查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除没收赌具、赌注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违反社会公德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违反公序良俗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胁迫、威逼他人与自己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含有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者走私含有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调戏、猥亵、侮辱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违章经营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张贴、发放经营性广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许可的销售、租赁或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互联网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使用互联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后,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调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调查小组一般应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处分建议。如情况较为复杂或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采取口头汇报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和申辩的有效期限为调查小组通知学生本人开展调查工作后3日内。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如下: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由相关的学院或书院研究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二)跨学院、书院或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或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时抄报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以及预科学生的违纪处分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来华留学本科生的违纪处分相关事宜由国际教育处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可以留置方式送达或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书院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送达本人;邮件签收或拒收、电子邮件进入学生提供邮箱后,即视为送达;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后续工作,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予以改正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延长处分期限3-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仍有违纪行为者,予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书院审议并将审议结论提交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是指学生工作处、国际教育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国际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电学〔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