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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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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9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含休学、保留学籍、降级的学生)完成学业,参军入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创新创业学生休学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在规定的学制年限里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四条 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符合授位条件,即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院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书面向本科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因参军入伍或疾病等合理原因,本人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期(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的流程和办法,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电子注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依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课程规定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无学分。成绩单上同时登记成绩和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依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平均绩点(GPA)计算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分绩计算方法

(一)学分绩是用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一种综合指标;

(二)学分绩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成绩×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计算学分绩时,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正考和补考考试。正考成绩包括平时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实验、设计、小测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两部分。二者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学院自行确定。课程平时考核方式、占总成绩比例、对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该课程开课时向学生明确宣布。学生学籍档案上的成绩按分项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25%,或在任课教师课堂上采用各种方式随机抽查中,一学期有三次无故未到,实验未达到基本要求或未完成作业量80%等情况者,取消该生正常考试资格,该课程正考的成绩以不合格记载。

第十七条因病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备案。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本次成绩记零分,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的,不予毕业,具体遵照《关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实验实践能力达标测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内外合作院校交流、高水平在线优质教育资源(MOOC、各类公开课、精品课程等)学习、参加创新创业类实践项目、创新创业学院试点班和保留学籍创新创业等,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取消相应课程考试成绩。学生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考试纪律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标准及考核由各学院确定),免修批准后,记载“免修”,给予学分,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的须补做实验,合格后给予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以及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三)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开课学院考核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而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必修课考试不合格,可以预约参加下一学期安排的补考,学生补考一般应安排在下一个标准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做补考标记。在排名计算、均分计算、绩点计算时,补考合格者按60分计算成绩。未办理补考、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未参加不及格课程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选修课是否安排补考由学院确定。学校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如学生补考未合格,可以按重修课程规定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标注“重修”。在排名计算、均分计算、绩点计算时,重修课程合格者按60分计算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冲突或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缓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予以缓考。学生确因无法替代,并代表学校参加学科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由活动组织部门报本科生院批准后予以缓考,当前学期成绩中记录“缓考”。缓考者应在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时间内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该课程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视作该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的课程不予缓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拟转入学院(专业)考核,本科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须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或2个学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最短为1学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学期。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超过一学期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累计超1/3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和校医院复查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退课、退宿等相关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

(三)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与培养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与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时长不记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两年内本人不提出复学申请,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参加创新创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申请休学期限最长为2年,休学时长不记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报本科生院批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复查,具备学习能力者,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相关证明。

(二)对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学籍。

第六章  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不到毕业或授位要求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于学校规定的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截止日期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审批,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一)每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为1年,延长后在校总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6年。

(二)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并上报省教育厅。

(三)延长学习期结束后,申请延长的学生按其提交延长学习时间申请时的学业标准进行毕业授位资格审核。

(四)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需按年度缴纳学费。

第七章  升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数未达到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者,也允许升级,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已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组织考核,本科生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四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及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按学期对学生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学业预警及审查。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按届时成绩(含补考成绩)计算,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予以降级。对该批降级学生,由本科生院出具降级决定,编入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学籍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超过36学分(含36学分)的;

(二)降级学习后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仍然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的;

(三)超过6年(含降级、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行处理院系(专业)考核,经(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每学期开学时,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籍处理中降级和退学的学生未通过课程学分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及专业自定的专业核心课学分,其它课程学分不计入。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在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本人,自决定下达之日起,学校须将处理决定在本科生院网站通报30天后,决定生效。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需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

(四)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七条(一)至(七)款退学条件的学生,退学通知单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并告知家长,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在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本人的,按第四十九条执行。

(五)学生在校期间身亡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本科生院进行学籍处理。

第八章  结业、肄业、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每年毕业审核截止日期前,各学院对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核,学校集中复核。毕业审核及学位申请情况如下:

(一)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二)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国家英语四级合格)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已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但国家英语四级不合格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当年6月份),待当年9月中下旬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公布后,若成绩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本人至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初审,学校审核,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批准后,颁发学位证书,授学位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集中审核毕业资格截止日期前,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从结业当年对应的学期结束后两年内,在学校年度集中毕业审核前,重修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至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领取毕业证书时,需先退回结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毕业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五十四条 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后,请于换证后4个月内向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结业报到证换发毕业报到证证明材料,逾期将无法办理报到证换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应届毕业生派遣离校。其毕结业及授位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信息。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个人基本信息需要补充完善时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学院、书院对申请补充完善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如实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延长学习时间等,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部门,学籍异动等相关材料一般由学院和本科生院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中的基本信息应与高考招生信息保持一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版)》(西电教〔2014〕29号)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继续适用于2018级(含)以前的在校学生,其它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因学业问题降级退学管理规定》(西电教〔2013〕16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生毕业审核、学位授予及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实施细则(试行)》(西电教〔2016〕14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保留学籍的补充规定(试行)》(西电教〔2015〕8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