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院处
本字〔2018〕73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以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为做好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
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服从我校来华留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是学校本科生教育的组成部分,由本科生院统一管理。
第二章本科生培养和学位授予
第五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制、学习年限与中国学生相同,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环节与中国学生同等要求。
第六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汉语授课)在各院系插班,教
学和学籍趋同管理。
第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各专业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由所在专业制定、专业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方可执行。培养方案中应明确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学术训练(或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环节,并根据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要求适时调整。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学院,可以为来华留学本科生开设使用英语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毕业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需提交中文摘要。毕业论文答辩是否使用英语,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条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如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相关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取得各专业所要求的学分,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2.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
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
平。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
学位:
1.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
2.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未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未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3.
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
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又无明显改进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中国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前规定与本细则
不一致之处,以此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本科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0日